2008年3月1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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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生前借的债 妻子有义务归还
通讯员 华小萼 陈春萍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老公生前借钱买了拖拉机,但债没还清却意外死亡。那么老公借的这笔钱,老婆有没有义务归还?永康市芝英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债务纠纷对当地村民很有启发,使他们对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间的责任有了更深的理解。
  胡先生和吴女士是同一村的村民。4年前,吴女士的丈夫为了买拖拉机向人借了一笔钱。2006年6月,吴女士的丈夫因为一时还不上欠款,就找胡先生帮忙,要求胡某先挪15000元给他应急。胡先生看在双方都在同村同组的分上,就答应把钱借给他。当时,吴女士丈夫写了一份借据。没料到2007年3月的时候,吴女士的丈夫遭遇车祸不幸丧生。此时,胡先生的那笔钱还欠着。
  知道吴女士的丈夫出事后,胡先生便去问吴女士讨要欠款,但是一直无果。
  迫于无奈,2007年10月,胡先生以该借款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为由,认为吴女士对该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,将吴女士告上了法庭。
  法庭在审理中,吴女士一口咬定那笔借款是丈夫借的,她和丈夫关系不和、丈夫也没有跟她提到过,对于这笔借款她并不知情,因此她没有理由要承担这笔债。
  另外,吴女士又说,借条上的字迹并非其丈夫的笔迹。为此,胡先生提出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。但吴女士却不肯提供其丈夫生前的笔迹,因此鉴定无法进行。
 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,主审法官向双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进行了走访调查。调查中,吴女士的邻居称,曾听吴女士的老公讲起过2006年年底胡先生追债的事,当时吴女士的丈夫先给了其1000元利息。还有村民讲,吴女士的老公在聊天中讲起买拖拉机借了一笔钱,因还不了而到胡某那里借钱。
  根据调查的情况,法庭认为村民的证言能与借条相吻合,从而认定吴女士的丈夫与胡某间的借贷关系存在,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。所以,法庭判决吴女士要替丈夫还钱。